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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三项人事政策

    为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日前,上海市人事局发布实施了三项新的人事政策。这三项人事政策分别是: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新技术成果中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离岗在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员,离岗期间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同时允许他们两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并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上海还将支持在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博士后研究工作站,同时在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应用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博士后制度。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业务骨干,现规定在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时,可以作为公司发起人,也可以参股。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可以根据各自贡献的大小;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份额。

《上海市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从事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试行办法》

    以往的政策,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业余时间才可以兼职。现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指工作考核指标),不侵害国家和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就可以兼职。且兼职人员“应当兼薪”,单位发放的兼职费用,可以计入成本。

《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今后申请人才发展资金的资助,将突破所有制和地域的界限。只要是在上海注册的企业,包括国有、三资、私营和非本市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都可以申请。人才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是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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