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派遣之我谈”之七
日本的劳务派遣业揭密之派遣工种
曾志江
在日本,有关派遣业法律的正式名称是“保障工人派遣业适当运行和改善派遣工人工作条件法”(简称“工人派遣法”)。该法1985年6月通过,1986年7月1日正式实施。此前,根据日本的《就业保障法》第44条规定,工人派遣业务是被禁止的。
一、日本派遣的运作系统。
日本的派遣系统也是一种三角关系,三方包括派遣机构、用人单位和派遣工人。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相互签订工人派遣合同。派遣机构向用人单位派遣工人,用人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工人派遣服务费用;派遣机构与派遣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派遣工人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只存在于派遣机构和派遣工人之间,尽管派遣工人不为派遣机构工作,而是为用人单位工作,但用人单位与派遣工人间没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只负责指导和监督派遣工人的劳动。派遣工人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由于政府通过了《工人派遣法》,在日本不招募工人而使用工人或者雇用工人而不使用工人这两种劳动力市场的行为都得以合法化。这样,用人单位就有可能避免许多雇主应承担的责任。这点和我们国家的派遣运作十分类似。
二、劳务派遣所涉及的工种。
日本的《工人派遣法》将可派遣的工作限定在两类:一是需要专门知识、能力或经验以便快速、准确操作的工作;二是由于从事或从业形式的特点,对工人需要特殊管理的工作。
哪些工作可以派遣是由政府内阁决定的。1986年7月实施《工人派遣法》时,限定可派遣的工作共16类。1996年12月,作为政府解除管制政策的一部分,又新增加了10类工作。目前已有26类工作允许进行工人派遣:
(1)信息处理系统开发或计算机程序的设计和制作;
(2)机械、仪器和设备的设计和制图;
(3)广播视听设备的操作;
(4)广播节目制作等;
(5)办公设备如计算机、打字机和电传机的操作;
(6)口译、笔译和速记;
(7)管理人员秘书;
(8)文书档案和分类;
(9)市场研究及结果分析;
(10)会计;
(11)海外贸易和国内商务文件起草;
(12)需要高级专门技能的机器使用或操作;
(13)室内、汽车站、码头和机场做游客迎送服务的导游;
(14)为房屋提供清洁服务;
(15)房屋设施的操作、检查或维修;
(16)房屋、场所来访人员的接待和引导,或停车场管理;
(17)研究和开发;
(18)公司管理制度的研究或设计;
(19)出版物编辑;
(20)广告设计;
(21)内部装饰业协调员;
(22)广播员;
(23)办公自动化设备介绍使用;
(24)电话促销;
(25)接受用人单位机器或设备订单,或促销事务;
(26)广播节目背景或场景布置。
可见制造业的工作没有被包括在内。如果派遣机构将工人派遣到工厂里去,就要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所以在日本制造业室外工作人员是没有派遣工人的,这点和中国有区别。这样也可以给到我们一些启发,中国的雇员派遣业究竟该往哪个方向走呢。
三、劳务派遣的期限。
日本大多数的劳务派遣服务的期限是有限定的。除了第(14)、(15)类工作的派遣服务时间没有限制,其他类工作的劳务派遣服务时间均固定在一年以下。
限定派遣工人服务时间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过分依赖派遣工人,从而保护用人单位的常规工人。然而现实中许多公司都趋向于使用派遣工人以减少全日制工人来控制劳动力成本。而《工人派遣法》对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间派遣合同的重新签订并没有禁止。实际工作中,即使劳务派遣合同重新签订,劳务派遣的总服务时间均限定在三年以下。派遣时间短是它的一个特点,这点和欧美的派遣很类似,而我们国家的派遣却趋向于稳定型和低端型的岗位,派遣时间至少为一年。
四、日本的劳务派遣合同。
《工人派遣法》第26条对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相互签订的《工人派遣合同》的内容作了规定。《派遣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派遣工人从事工作的内容;派遣工人从事工作单位的名称和位置;代表用人单位直接指导派遣工人工作的人员的有关情况;工人派遣的期限和派遣工作应完成的天数;每天开始和结束派遣工作的小时数以及工作期间的休息时间;安全与卫生相关事务。事无巨细。《工人派遣法》第27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因派遣工人民族、信仰、性别、社会地位或因参加相应的工会活动”而取消合同。
所以说日本的劳动法律对工人派遣这个劳动力市场的新兴产物游戏规则做了详细的注解和设定。
(作者系上海厂长经理人才有限公司高级人力资源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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