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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督促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劳动合同法》督促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一实施,各家企业就像热锅上的蚂蚁,一派混乱,恨不得几下就把“用工风险”规避掉。于是乎,解雇、清退、重签合同、转派遣、斩断工龄等等戏码不断在企业内部上演。

 

如今,两年多的时间过去了,《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情况到底如何呢?殊不见,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上升。殊不见,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有所减少。殊不见,劳动合同质量大大提高。殊不见,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

 

比起两年前的不知所措并绞尽脑汁地钻法律空子、错误地“应对《劳动合同法》”,如今的企业已慢慢恢复理性,显得更加从容而聪明。因为越来越多的管理者明白,不管如何采取措施,风险可避,社会责任不可避。那些为了规避用工风险而损失民心及信誉度的知名企业就是活生生的反面教材。

 

事实上,社会责任是不会白白履行的,企业也是受益者。原因在于,员工的忠诚与企业的责任是成正比的,企业对员工越负责任,员工就对企业越忠诚。《荀子•王制篇》中有这么一段话:“庶人安政,然君子安位。传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讲得就是此理。历史的宝贵经验告诉我们,大至一个朝代的政权,小至一个政府的官员,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否融洽和谐,能否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是关系自身生死存亡的决定性因素。企业就像是汪洋中的一条船,而员工犹如海水,水既可以把船载负起来,也可以将船淹没掉。员工具有改变乾坤,创造历史的无穷力量。故凡事得以人为本,多替员工着想。虽然短期内可能会使劳动力成本上升,但这是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而且从长期来看,不见得会是坏事。

 

就国外的情况而言:在日本,终身雇佣制度、年功序列制和企业内工会是极富本土特色的劳动用工制度,被认为是日本经济成功的“三大神器”。在欧洲,大部分国家基本上是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企业用工的主导形式,定期劳动合同是特殊性质的合同,一般都是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的劳动关系。可见,在劳资关系上,企业须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这是一种趋势。

 

除此之外,该法纠正了目前劳动关系的不合理现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渐成为常态,这既有利于劳动者职业的稳定,也有利于培养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减少企业因频繁换人而带来的损失,对企业而言,不也是一种受益吗?

 

总之,劳动合同法带给企业的不仅仅是积极学法、守法,更重要的是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并从心底里关爱员工。这些让员工感受到温暖、为其搭建成长阶梯、并成就其职业理想的企业最终会取得更加卓越的成就,不仅业绩突出,而且令人尊敬。

 

 

 

(作者系上海厂长经理人才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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