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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通知沪府发〔2011〕31号

 

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通知
沪府发〔2011〕3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中关于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的规定调整为: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二、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中关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的规定调整为: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三、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总机电话: 021-63865599 传 真:021-6386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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