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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讲第一期】“转换身份职工”离职如何确定经济补偿(案例篇)

“转换身份职工”离职如何确定经济补偿

案例实录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曹某为某知名房地产经纪公司店面经理,20063月起在该公司工作。

201211月,公司突然封闭了曹某的办公系统,将他辞退。曹某将公司告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未支持曹某的仲裁请求,曹某不服,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公司辩称曹某虽然从20063月开始在公司工作,但双方的劳动关系后来终止过,20117月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曹某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也应从20117月起算。经了解,200810月曹某身份发生变化,由正式职工转变为派遣员工,与一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经纪公司也与该派遣公司签订了派遣协议。对此曹某称自己并不知情。当时经纪公司工作人员拿来一份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强迫自己在上面签字,否则就得辞职。

法官感到案件存在蹊跷,遂将该劳务派遣公司追加到诉讼中。经向其了解情况得知,虽然劳务派遣公司与经纪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但这些劳务派遣人员均有经纪公司提供,均是原工作人员,且签订协议前后曹某的工作岗位、薪酬标准未发生丝毫变化,且劳务派遣公司也未支付曹某经济补偿金。最后,法院认定曹某经济补偿年限应从20063月起计算。

 

 

 转载自《劳动关系研究与实务 第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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