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刚参加完今年的研究生考试,感觉把握很大。但同事私下跟我说,因为我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公司如果不同意我辞职,就算我拿到录取通知书,也不能自费读研。请问,界时我是否有权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答: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入高等学校而解除原有的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 2003 年月 10 月,我国研究生招生政策也有重大调整,考生报考研究生不再需要自己所在单位签署同意报考的意见。但是,报考研究生不需要单位签字,为考生提供了一定方便,并不是解决了所有的问题。在职考上研究生一旦被录取,能否真正地获得深造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单位的手中,不是劳动者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首先,劳动者报考高等院校时,必须事先与用人单位协商,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若不经协商擅自报名,是违约行为,用人单位有权追究违约责任。同时,用人单位若是同意劳动者报考,则一经同意不得再利用任何借口撤销,否则用人单位违约。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报考,是附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一经成熟,解除合同即应生效。
其次,劳动者必须是通过考试而取得深造的机会。若用人单位同意报考,但劳动者没有通过考试,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得解除合同。强调“自费”考入,是与用人单位委托有关院校培养相对而言的,劳动者委培上学,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不得自行解除。
因此,你在报考前是否与用人单位协商过?单位是否同意你去考研?这是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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