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一线销售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大,公司在招聘员工时有约定,员工离职应提前 30 天书面告知公司。但仍有许多员工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使得公司无法及时补充新员工,造成公司的营销队伍非常不稳定,从而影响公司销售业绩。对于这类问题你们有何较好的控制办法,特此请教。
答复: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合法的用工手续后,员工的擅自离职是一种违法和违约的行为。但法律中没有确定劳动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双方在确立劳动关系时就应该设定其违约责任。
一般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 30 天书面告制知用人单位,如违反该规定而须承担一定数量的违约金。虽然该违约金从法律的本意上完全可以成立,也被一些仲裁部门和法院所接受,但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于劳动者所承担的违约金种类的规定限制,一般只有在劳动者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或服务期约定时能够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确定:因员工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造成其不能及时安排其他员工接替,而使用人单位蒙受损失。就此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员工承担赔偿责任,并明确相应的损失金额,从而避免双方就损失的确认问题再发生争议。
另外,用人单位可以在了解到员工离职意向后 30 日办理相应退工手续,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仍能对于员工进行管理,行使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权。这是用人单位直接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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