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年伊始,又是人才流动的高峰,身边许多朋友正在重新调整自己的职业生涯。选择了新单位或是与原单位续签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个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怎样才能对自己更有利呢?
答复:我国自 1995 年实施《劳动法》,推行劳动合同制以来,劳动制度的发展逐步走向法制化。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是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上合法定立的,是相互间权益和义务的明确,因此不存在哪方面更有利,或哪方吃亏。随着劳动者个人权利意识特别是劳动者劳动权利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对个人的权益关注程度将会有所提高。在这里我们为大家提供三点注意事项,谨防一些别有用心的用工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布设陷阱,使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首先,要体现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因此企业有义务向劳动者解释清楚合同内容,合同中字句要求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缩写、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达,否则就可能在劳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损失,也为合同争议的处理带来困难。
其次,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采取书面形式使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此中还需提防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准备真假两份合同,一份合同内容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但在劳动过程中并不实际执行,真正执行的可能是另一份合同。
最后,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必须合法。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察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合同中条款也不是用人单位处处说了算,如果在合同中,只从企业的利益出发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例如: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则必须约定相应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生命安全义务,提出“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逃避责任;或是在签订合同时收取个人风险基金、保证金、抵押金;在合同中滥设赔偿金条款等。对于这样的合同,由于其约定的条款内容与法律相抵触,其本身就不受法律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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