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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没有续约对企业的不利因素

问:我们是用人单位,看了您上期《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约会有影响吗?》一文,文中的情况在我们公司也存在,请问这样会对企业有哪些不利因素?

答:首先我们要明确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区别及相关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因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过失(包括试用期的解除、违纪解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解除)外,应根据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的终止,则是因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约定终止的条件出现时,双方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双方对此有特殊约定或国家另有规定。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仍打算继续聘用员工的话,则应该续约,这样等续约期限届满或约定终止的条件出现时,单位就不必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反之,一旦发生劳动纠纷,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文件精神来解除劳动合同,肯定对企业不利。

另外,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没有续约的劳动者不需提前 30 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这对企业人事安排和工作接续也十分不利的。

上海厂长经理人才公司
人事代理部 项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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