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过完年我准备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辞职只需提前 30 天通知公司即可,正好我还有十天的公假没有休完,所以我打算在这 30 天里先办完一切交接手续,然后补休这十天的假期。请问,我这个要求合法吗?
答:这个问题很具有普遍性,即将结束聘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常会在很多问题上发生摩擦、引发争议。然而,即便是特殊的雇佣期间,它依然受到法律的调整,双方曾经达成的约定和协议也仍然有约束力。因此,在这个所谓的特殊阶段,解决争议的依据和化解矛盾的方法并没有什么特殊性。
作为劳动者,你既有解除合同前的通知义务,同时也有享受年休假的权利,但同时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联系。员工在履行了提前通知的义务后,并不表示其在最后的 30 天内能够随意安排自身的工作计划,作为一名员工,你依然受到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和工作调度。如果说在一般的聘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具体的工作情况核准员工的休假申请,那么在最后的 30 天聘用期内,用人单位的这一权利也依然存在并没有被剥夺。对于由于特殊的工作需求而未享受休假的员工,双方可以约定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偿。
因此,我建议你事先与公司协商一次,要求其明确告知能否批准你的休假。如果公司确因你的工作交接等原因无法安排你休假,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那么希望你能给予配合;如果公司故意对你的辞职进行报复,侵害你的休假权利,那么你可以通过各种申诉和投诉机制保护自己的权益。
上海厂长经理人才公司 人事代理部 项擎峰 (以上仅个人观点,不作为法律依据) 咨询电话: 021-52415521 |